2018-12-25 截止
倒數 028日
壹、要點目的:
宜蘭縣政府(以下稱本府)依經濟部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」,辦理本縣轄區內之服務業汰換老舊照明設備、無風管空氣調節機、建置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,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落實節電,特訂定「107年度宜蘭縣服務業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 補助原則。
貳、補助對象:
(一) 服務業:本縣轄內依法設立,具商業登記、法人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,應出具電費單(用電種類應為電力用戶或表燈營業用戶)、商業登記證、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足以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。
(二) 民間團體:本縣轄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組織、社福機構、非營利組織、宗教組織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(公共區域)等,應出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。
(三) 醫療院所:本縣轄內依法設立之醫療院所,應出具相關開業執照或設立證明文件。
(四) 交通場站:本縣轄內依法設立之交通場站,應出具相關營業登記證明文件。
(五) 獲得本府環境保護局低碳環保認證之單位:含減塑愛地球綠實踐商店、低碳環保廟宇、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村里(銅級以上),應出具相關認證證明文件;獲認證評等之村里,由該區域之社區組織提出申請。
參、申請補助時間:
(一) 申請補助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止。
(二) 補助採買期間:於本(107)年度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(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)皆可申請。
(三) 本計畫當年度補助額度用罄時,不再受理申請。
補助項目及條件
指辦公與活動場所之T8/T9螢光燈具(不含停車場照明)。
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,須符合發光效率100 lm/W 以上,及「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。
補助標準
每具以補助新臺幣500元為原則;最高以汰換費用50%為上限。
符合補助對象第(五)款條件之單位,最高以汰換費用60%為上限。
補助項目及條件
導入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120 lm/W(含)以上。
至少需有自動開關、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;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「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或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「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」獲證之產品。
補助標準
每盞以補助新臺幣200元為原則;最高以汰換費用50%為上限。
補助項目及條件
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CNS)3615及CNS 14464規定,其額定冷氣能力71 kW(含)以下,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。
以一換一方式辦理,汰舊換新後之設備,應符合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、方法及檢查方式」所規範之1或2級產品。
補助標準
每台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最高補助新臺幣2,500元。 (小數點無條件捨去)
補助項目及條件
中型能源用戶(契約容量介於51kW至800kW):導入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。
大型能源用戶(契約容量大於800kW):導入系統功能應包含用電資訊可視化、自動化節能管理及空調效率監測功能。
補助標準
中型能源用戶 每案補助新臺幣100,000元為原則;最高以50 %導入費用為上限。
大型能源用戶每案補助新臺幣1,000,000元為原則;最高以49 %導入費用為上限。
補助項目及條件
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、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。
補助標準
每戶補助新台幣2,000元,共計補助800戶。
每戶以申請1案為原則。補助項目須汰舊換新,不補助新增設備。
節能標準
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「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、方法及檢查方式」之1級至2級節能標準,並取得節能標章。